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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關押的人,大多是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由於每個人案子進度的不同,有的處於警察局偵查階段,有的處於律政司審查起訴或者起訴階段,有的處於法院審判階段,還有的處於已經判決完畢,等待送往監獄執行判決的階段。
一般的案件,基本上都要經過這幾個階段。
當然,也有不經過警察局偵查,而是由律政司直接偵查、起訴,然後交法院判決的案件。
警察局如果認爲一個人構成犯罪,就將案子移交律政司審查起訴。如果經過偵查,發現證據不足,或者是抓錯了,就要放人。
律政司接到警察移交的案件後,如果認爲構成犯罪,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嫌疑人是否有罪。
如果不認爲構成犯罪,可以放人。如果認爲雖然構成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社會危害性,也可以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把人放了。
如果認爲構成犯罪,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可以將案子發回警察局補充偵查,警察補充偵查後,再將案子移交到律政司審查起訴。
法院接到律政司的起訴後,就要開庭審理。如果認爲構成犯罪,就做出有罪判決。否則,就做出無罪判決,放人。被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後,如果服判,就要交付監獄執行判決。此時,一個案件的全部訴訟程序就結束了。
如果被告人對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由初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進行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