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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張軍萊,性別:男,出生年月:1980年5月4日;民族:漢,籍貫:新野縣大古鄉李家溝村,住址:中州市平河區江山路97號孫八寨。
2015年8月我原來工作的單位匠心公司委託我和胡總洽談張銀匠的商標轉讓合同,經過我多方聯繫,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以30萬元合同價轉讓張銀匠商標。所以當時洽談的商標是張銀匠而不是銀張匠。我在公司工作五年,並沒聽說過“銀張匠”的商標,公司一直推廣宣傳的商標都是張銀匠。
劉律師舉起手,我方也有證據提交法庭,是被告方證人和原告方法定代表人的錄音談話。多年的職業中我學會了很多東西,首先是自保,在一個戰場上只有生存下去纔有戰勝對方的機會,所以自保是每一個人在困境中不可丟棄的生存方法。當年我知道小張和胡胖子暗中來往,爲了確保有朝一日我能重操舊業,我特意把小張找來,和他談了一番話並進行了手機錄音,一直保存到今天。
劉律師在法庭上播放了當年我和小張的一段對話,字字清晰。小張的臉青一陣紅一陣白一陣。
劉律師:審判長各位審判員,張**做爲張銀匠的前僱員不可能不瞭解這個品牌的情況,對於這樣一個算計前老闆,欺瞞現任老闆的員工,請問還有什麼可信度?一個基本職業道德和操守都不具備的人,他的話敢信嗎?明明我的當事人在轉讓品牌之前就明確告知了他,但他還在法庭上指鹿爲馬,請法庭追究被告方證人證詞造假的責任。刑法妨害司法罪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是和我劉律師事先商定好的以防萬一的計謀。一段錄音無法甄別它的時間,也就是無法證實這段話是在商標轉讓前還是轉讓後說的話,那就咬死是轉讓前,對於小張的證詞同樣是無法證實,所以這段錄音是推翻證人證詞的關鍵。
小張的錄音很好的辯駁了他不知道銀張匠的證詞,也讓胡胖子聽到差點當場爆打小張,一場差距懸殊的法庭辯論,就這樣結束了,法官當庭宣佈擇日宣判。
下庭後胡胖子才清醒的意識到二年前自己被我耍了。用30萬買了銀張匠而不是張銀匠,只怪自己當時沒落實,落入了我的圈套,現在非常被動,主動要求庭外調解。我對劉律師提了一個要求,當年什麼價賣給他的,我什麼價買回來,他不喫虧,律師費可以各自承擔各自的,我從來不想訛詐誰,我只想保護這個失而復得的“孩子。”
經過法庭的調節,最終我用30萬買回了“銀張匠”,可以了確一個心病,避免將來品牌做大時,胡胖子趁機搗亂,渾水摸魚,讓顧客真假李逵無從分辯。我要爲“張銀匠”的復出做好全面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