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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仙家超脫輪迴,不是被放逐出輪迴,自然可以下界修行見證,這一點誰也不該禁止。有金仙、菩薩化身下界,比如觀自在化身爲關小姐;有仙家託舍入輪迴,比如東華帝君爲狄仁傑,大勢至菩薩爲武則天,地藏菩薩爲金喬覺。
有仙家親身入人間,比如大天尊自古好如此,小和尚法舟也是如此。還有仙家留法訣接引世人、指點弟子、建立道統。凡此種種,皆非在世顯聖稱神之禁。
衆仙家留下法訣引渡衆生超脫輪迴,或親自下界引渡傳人,與天條無涉。在人間有道場,受信徒供奉、弟子傳人香火祭拜,那是世間之事,也非天條所能止。
那麼此天條何禁?譬如蓮華生打落沙利耶之舉,且不論他們之間的私鬥。但他們那種現身的方式,皆爲天條所禁。
回紇伏地匐部與吐蕃之戰,雖有摩尼教修士與僧人蔘與,但爭奪的無非是人間的土地、財物、金帛、人口,假借光明尊或無量光護佑之名而已。不能因此世人借神佛之名爭鬥糾纏,神佛就要現身顯聖“護法”。
仙家可以下界,留法訣經卷指引、點化、規勸衆生,也可以展示玄妙於傳人,留道統修行之途。有緣法之人識你,那就自識你,不識之人,那就不識。比如地藏菩薩下界爲金喬覺,梅振衣是清楚的,但蕪州百姓並不知,金喬覺也從未以地藏菩薩自居。
至於事後如何,那是世人之事。仙家不得爲顯聖而顯聖,惑弄無知之徒。既入衆生中,形容與衆生無別,動念下界行於輪迴中行事本無超脫可言。若你不能讓聽聞者證悟各種仙家果位境界,就不要以各種仙家身份自居。
若聞者能見證明悟,那無所謂,這不是犯天條,而是你的功德,此爲仙家在世行止界限。
這第二條與第一條相承接,講的是仙家在世行止之規,明確了界線的分別。常人聽起來可能很複雜,種種行止不好分辨。但超脫輪迴衆仙家心念通透,很自然就明白其中的含義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