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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到站了,不洗把臉去?”
“唔,”於英雄心神不寧地應了一聲,卻答非所問:“回頭見了凌隊長,還是按我的主意得了,算我欠你的行不行?”
瞧,又來了。這小子還是不甘心放棄他那個餿主意,虧他還取了這麼個響亮的名字。英——雄,你說你哪兒英雄啊?
於英雄只是涎臉苦笑。五四說話,或諧或謔,他都不在乎。十年前他們並肩走進公安學校的大門,畢業後分在同一個派出所,去年又一塊兒調到分局刑警隊;可廝混了十年的朋友,卻常常尿不到一個壺裏去。於英雄的立身之道,五四是早就領教夠了的,你就是把大道理、小道理、歪道理、不講理,把正經不正經的法兒輪番用盡,也改不了他那個明哲保身的本性。
見徐五四並未繼續說下去,於英雄眨眨眼睛,大概還以爲這一停頓含有尚可商榷的意思,情緒立刻顯得活潑了些,“要不然,咱們把審訊記錄就那麼交上去,是抓是放,由凌隊長自己定奪,怎麼樣?”
五四站起來,帶着點嘲弄地甩了一下手裏的毛巾,一面做着移步要走的姿態,一面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白紙黑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的才構成窩贓罪。你叫凌隊長翻翻去,窩贓的前提是明知爲贓。葛建元並不知道馬有利偷了摩托車,噢,光憑着那輛車在他家放過幾天就定人家窩贓罪,成嗎?你不想想,就算咱們公安局這麼定了,人家檢察院能批嗎?法院能判嗎?”
這話不假,給一個人定罪量刑,並不是公安局一家就能包辦始終的事。公檢法互相配合,還有個互相制約,你報了窩贓罪,人家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白搭;就是檢察批捕起訴,到法庭上判不下來,還是白搭。法官鐵面無偏,律師死摳條文,想到法庭上去矇事兒算沒門兒。訴訟程序,關隘重重,你凌隊長既然端了三十年刑事偵查的飯碗,總該比別人清楚吧,“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可徐五四沒想到於英雄竟然狡猾地一笑,輕聲說:
“你不知道,凌隊長的意思,是給葛建元送勞動教養,先押他三年再說。勞動教養不屬於刑事處分,不用檢察院批,也不用法院判,直接往市裏的‘勞教辦’上報就行了,實際上是咱們公安局說了算。能押三年是三年,也不錯。”
徐五四最反感於英雄這種口氣了,哪怕是人命關天的事兒,也能讓他說得如此輕鬆隨便,“三年,一個人有幾個三年?你當是送你兒子上幼兒園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