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子提示您:看後求收藏(貓撲小說www.mpzw.tw),接着再看更方便。
現在再說到每項制度之變,也該有一可變的限度,總不能惟心所欲地變。所貴的是要在變動中尋出它不變的本源,這便是所謂歷史傳統。傳統愈久,應該此大本大源之可靠性愈大。換言之,即是其生命力益強。就中國以往政治論,宰相權給皇帝拿去一定壞,用人無客觀標準,一定也要壞。九品中正制,本想替當時用人定出一客觀標準,還是不失此項制度所應有的傳統精神的。但後來卻變成擁護門第,把覓取人才的標準,無形中限制在門第的小範圍內,這便大錯了。唐代針對此弊,改成自由競選,所謂“懷牒自列”,即不需地方長官察舉,更不需中央九品中正評定,把進仕之門擴大打開,經由個人各自到地方政府報名,參加中央之考試。這制度,大體說來,較以前是進步的。漢制規定商人不能做官,做官人亦不能經商,鄉舉裏選系由地方政府察舉呈報。現在自由報考之惟一限制,即報名者不得爲商人或工人。因工商人是專爲私家謀利的。現在所考試求取者則須專心爲公家服務。此項報名之這一限制,在當時稱爲身家清白,自然併兼未經犯過國家法律在內。此外則地方官不再加以限制,即申送中央,由尚書禮部舉行考試。考試及格,即爲進士及第。進士及第便有做官資格了。至於實際分發任用,則須經過吏部之再考試,所考重於其人之儀表及口試,乃及行政公文等。大抵禮部考的是才學,吏部考的是幹練。又因吏部試有進士、明經諸科,故此制又稱科舉制。自唐至清,此制推行勿輟。即孫中山先生之五權憲法裏,亦特別設有考試權。這一制度,在理論上,決不可非議,但後來仍然是毛病百出。然我們並不能因其出了毛病,而把此制度一筆抹殺。謂政府用人,何不能民主投票方式。其實西方近代的選舉投票,亦何嘗沒有毛病。而且我們把現行通行的制度來作爲批評千餘年前的舊制度之一種根據,那是最不合情實的。在西方現行的所謂民主政治,只是行政領袖如大總統或內閣總理之類,由民衆公選,此外一切用人便無標準。這亦何嘗無毛病呢?所以西方在其選舉政治領袖之外,還得參酌採用中國的考試製度來建立他們的所謂文官任用法。而在我們則考試便代替了選舉。故唐杜佑著《通典》,首論食貨(即是財政與經濟),此爲選舉。其實在漢爲選舉,在唐即爲考試。可見在中國政治傳統上,考試和選舉是有同樣的用意和同樣的功能的。西方現行民主政治,乃係一種政黨政治,政務官大體在同黨中選用,事務官則不分黨別,另經考試。此項官吏,可以不因政務官之更換而失去其服務之保障。在中國則一切用人,全憑考試和銓敘,都有一定的客觀標準。即位高至宰相,也有一定的資歷和限制,皇帝並不能隨便用人作宰相。如是則變成重法不重人,皇帝也只能依照當時不成文法來選用。苟其勿自越出於此種習慣法之外,也就不必定要一一在諮詢衆意。這也不能說它完全無是處。如必謂中國科舉制度是一種愚民政策,由一二皇帝的私意所造成,這更不合理。當知任何一種制度之建立,儻是僅由一二人之私意便能實現了,這便無制度可講。若謂此乃皇帝欺騙民衆,而且憑此欺騙,便能專制幾百年,古今中外,絕無此理。若民衆如此易欺易騙,我們也無理由再來提倡民主政治。憑事實講,科舉制度顯然在開放政權,這始是科舉制度之內在意義與精神生命。漢代的選舉,是由封建貴族中開放政權的一條路。唐代的公開競選,是由門第特殊階級中開放政權的一條路。唐代開放的範圍,較諸漢代更廣大,更自由。所以就此點論,我們可以說唐代的政治又進步了。當時一般非門第中人,貧窮子弟,爲要應考,往往借佛寺道院讀書。如王播即是借讀於和尚寺而以後做到宰相之一人,飯後鐘的故事,至今傳爲佳話。但唐代的科舉制度,實在亦有毛病。故舉一端言之,當時科舉錄取雖有名額,而報名投考則確無限制。於是因報考人之無限增加,而錄取名額,亦不得不逐步放寬。而全國知識分子,終於求官者多,得官者少,政府無法安插,只有擴大政府的組織範圍。唐代前後三百年,因政權之開放,參加考試者愈來愈多,於是政府中遂設有員外官,有候補官,所謂士十於官,求官者十於士,士無官,官乏祿,而吏擾人,這是政權開放中的大流弊。此項流弊,直到今日仍然存在。當知近代西方所謂的民主革命,乃由政權不開放而起。而中國則自唐以下,便已犯了政權開放之流毒。以水救水,以火救火,不僅是藥不對病,而且會症上加症。若要解決中國社會之積弊,則當使知識分子不再集中到政治一途,便該獎勵工商業,使聰明才智轉趨此道。然結果又很易變成資本主義。在西方是先有了中產社會,先有了新興工商資本,然後再來打開仕途,預聞政治。而中國則不然,可說自兩漢以來,早已把政權開放給全國各地,不斷獎勵知識分子加入仕途,而同時又壓抑工商資本。只鼓舞人爲大學者,當大官,卻不獎勵人爲大商人,發大財。節制資本,平均地權,大體上是中國歷史上的傳統政策。政治措施,存心在引導民間聰明才智,不許其爲私家財力打算無限制的發展。於是知識分子競求上政治舞臺去做官,仕途充斥,造成了政治上之臃腫病。讀書人成爲政脂肪。若在獎勵他們來革命,來爭奪政權,那豈得了?可見任何制度有利亦有弊,並不是我們的傳統政治知識專制黑暗,無理性,無法度,卻是一切合理性有法度的制度全都該不斷改進,不斷生長。
三、唐代經濟制度
甲、唐代的租庸調製
現在再講唐代的經濟制度,主要的仍先講田賦。唐代的田賦制度成爲“租”“庸”“調”。租是配給人民以耕種的田地,年老仍繳還政府。在其授田時期,令其負擔相當的租額。這是一種均田制度,承北魏以來。均田制所與古代的井田制不同者,井田乃分屬於封建貴族,而均田則全屬中央政府,即國家。均田是郡縣制度下的井田,而井田則是封建制度下的均田。說到租額,則僅爲四十稅一,較之漢代三十取一,更爲優減。“庸”即是役,乃人民對國家之義務勞役。唐制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較之漢代每人每年服役三十天又減輕了。“調”是一種土產貢輸,各地人民須以其各地土產貢獻給中央,大體上只是徵收絲織物和麻織物。在孟子書裏即有粟米之徵,布帛之徵,力役之徵三項目,租即是粟米之徵,庸是力役之徵,調是布帛之徵。中國既是一個農業國家,人民經濟,自然以仰賴土地爲主。唐代租庸調製,最要用意,在爲民制產,務使大家有田地,自可向國家完糧。耕種田地的自然是壯丁,便可抽出餘暇,爲國家義務服役。有丁有田,自然有家,農業社會里的家庭工業,最要的是織絲織麻,國家徵收他一部分的贏餘,也不爲病。唐代租庸調製,大體比漢代定額更輕,說得上是一種輕徭薄賦的制度。而且租庸調項目分明,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調。此制的最高用意,在使有身者同時必有田有家,於是對政府徵收此輕微的稅額,將會覺得易於負擔,不感痛苦。這是唐制較勝於漢制之所在。
乙、唐代帳籍制度
然而這一制度,即從北魏均田制算起,時期維持得並不久,而且推行也並不徹底。因爲北朝乃及初唐,全國各地,都是大門第豪族分佈,而他們則依然是擁有大量土地的。即使是不徹底的均田制度,也並不能長久持續。推行了一時期,便完全破壞了。依照歷史來講,租庸調製之所以能推行,全要靠帳籍之整頓。唐初的人口冊是極完密的。自小孩出生,到他成丁,以至老死,都登載上。當時的戶口冊就叫籍,全國戶口按照經濟情況分列九等。此項戶口冊,同樣須造三份,一本存縣,一本送州,一本呈戶部。政府的租調,全都以戶籍爲根據。帳則是壯丁冊子,在今年即預定明年課役的數目,這是庸的根據。唐制每歲一造帳,三歲一造籍。壯丁冊子一年重造一次,戶籍冊子則三年重造一次。一次稱一比,引起可以用來和上期的簿帳相比對。唐制,州縣經常須保存五比,戶部經常保存三比,如是則地方政府對戶口壯丁變動,可以查對到十五年,戶部可以查覈到九年。這一工作相當麻煩。戶口有異動,田畝有還授(丁年十八授田,六十爲老還官),這樣大的一個國家,普遍經常地調查登記改動校對,絲毫不能有疏忽與模糊。這須具有一種精神力量來維持,否則很不容易歷久不衰。況且唐代很快便走上了太平治安富足強盛的光明時代,那是人不免感到小小漏洞是無關大體的。某一家的年老者已逾六十,他的名字沒有銷去,小孩子長大了,沒有添列新丁。新授了田的,還是頂補舊人的名字。這些偷懶馬虎是難免的。然而這些便是此後租庸調製失敗的最大原因。恐怕並不要到達戶口太多,田畝太少,田地不夠分配,而租庸調製早得崩潰了。這是一種人事的鬆懈。至於地方豪強大門第從中舞弊,阻擾此項制度之進展,那更不用說了。即就帳籍制度言,可見每一項制度之推行與繼續,也必待有一種與之相當的道德意志與服務忠誠之貫注。否則徒法不能以自行,縱然法良意美,終是徒然。而且任何一制度,也必與其他制度發生交互影響。故凡一制度之成立,也絕非此制度可以單獨成立的。再說此項制度,其用意頗近似現代所謂的計劃經濟。這要全國民衆,每個家庭,每個壯丁都照顧到,計劃到。在近代大規模地利用科學統計,交通方便,聲息靈活,印刷術容易,尚且感到有困難。古代交通既不便,政府組織簡單,紙張亦貴,書寫不便,這些都是大問題。在這種情形下,戶口登記逐漸錯亂,此制即無法推行。迫不得已,才又改成兩稅制。唐代的租庸調製,可說結束了古代井田均田一脈相傳的經濟傳統,而兩稅制則開浚了此後自由經濟之先河。
丙、唐代的兩稅制
唐代的兩稅制,開始在唐德宗健中元年,爲當時掌理財務大臣楊炎所策劃。自此以來,直到今天,中國田賦,大體上,還是沿襲這制度。因此一年分夏秋兩次收稅,故稱兩稅。此制與租庸調製之不同,最顯著者,據唐時人說法,兩稅制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爲簿”的。這是說你從江蘇搬到湖北,也如湖北人一般,不分你是主是客,只要今天住在這地方,就加入這地方的戶口冊。如是則人口流徙,較爲自由了。又說“人無丁中,以貧富爲差”。這是說你有多少田,政府便向你收多少租。如是則義務勞役等種種負擔,也獲解放了。這不能不說是此制之好處。然而政府不再授田,民間自由兼併,所以兩稅制一行,便把中國古代傳統的井田、王田、均田、租庸調,這一貫的平均地權、還受田畝的做法打破。這樣一解放,直到清代,都是容許田畝自由買賣,自由兼併。這一制度和古制相較,也有它的毛病。據當時一般意見說,租庸調製三個項目分得很清楚,現在歸併在一起,雖說手續簡單,但日久相沿,把原來化繁就簡的來歷忘了,遇到政府要用錢,要用勞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項目。而這些新項目,本來早就有的,只已並在兩稅中徵收了,現在再把此項目加入,豈不等於加倍徵收。這是稅收項目不分明之弊,而更重要的,則在此一制度規定租額的一面。中國歷史上的田賦制度,直從井田制到租庸調製,全國各地租額,由政府規定,向來是一律平均的。如漢制規定三十稅一,唐制則相當於四十而稅一,這在全國各地,一律平等,無不皆然。但兩稅制便把這一傳統,即全國各地田租照同一規定數額徵收的那一項精神廢棄了。在舊制,先規定了田租定額,然後政府照額徵收,再把次項收來的田租作爲政府每年開支的財政來源,這可說是一種量入爲出的制度。但兩稅制之規定田租額,則像是量出爲入的。因當時楊炎定製,乃依照其定製的前一年,即唐代宗之大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爲標準而規定以後各地的徵收額的。如是一來,在政府的徵收手續上,是簡單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調查統計墾田數和戶口冊等種種的麻煩,但相因而起的弊病卻大了。因爲如此一來,就變成了一種硬性規定,隨地攤派,而不再有全國一致的租額和稅率了。
讓我舉一個具體的實例來講。據當時陸贄的奏議說:臣出使行經,歷求利病,竊知渭南縣長源鄉,本有四百戶,今才一百餘戶。闃鄉縣本有三千戶,今纔有一千戶。其他州縣,大約相似。訪尋積弊,始自均攤逃戶。凡十家之內,大半逃亡,亦須五家攤稅。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這因爲兩稅制之創始,本因以前的帳籍制度淆亂了,急切無從整理,才把政府實際所得的田租收入,以某一年爲準而硬性規定下來,交各地方政府即照此定額按年收租。若某一地以某種情況而戶口減少了,墾地荒曠了,但政府則還是把硬性規定下來的徵收額平均攤派到現有的墾地和家宅去徵收。於是窮瘠地方,反而負擔更重的租額,形成如陸贄所說,由五家來攤分十家的負擔,這豈不憑空增加了他們一倍的租額嗎?於是那地的窮者愈窮,只有繼續逃亡,其勢則非到一家兩家來分攤這原來十家的負擔不止,而此一家兩家則終必因破產而絕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