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低劣的羣體心態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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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這種情況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勒龐觀察到的另一條羣體心理學規律:約束個人的道德和社會機制在狂熱的羣體中失去了效力,“孤立的個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時,他不能焚燒宮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這樣做的誘惑,他也很容易抵制這種誘惑。但是在成爲羣體的一員時,他就會意識到人數賦予他的力量,這足以讓他生出殺人劫掠的念頭,並且會立刻屈從於這種誘惑。出乎預料的障礙會被狂暴地摧毀。”當然,從以個人責任爲基礎的法制立場上說,這種在羣體中消失了個人利益和目標的人會變成一個“無名氏”,而以個人責任爲基礎的法律,對這樣的無名氏是不起作用的。所謂“法不貪衆”的經驗使他意識到,他不必爲自己的行爲承擔責任:“羣體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異質性羣體中間,又會因責任感的徹底消失而強化”。意識到肯定不會受到懲罰——而且人數越多,這一點就越是肯定——以及因爲人多勢衆而一時產生的力量感。在羣體中間,就像“傻瓜、低能兒和心懷妒忌的人”一樣,在擺脫了自己卑微無能的感覺之後,會產生出一種殘忍、短暫但又巨大的能量。
勒龐這些思想所提出的最大挑戰對象,便是18世紀以後啓蒙哲學中有關理性人的假設。在他看來,“是幻覺引起的激情和愚頑,激勵着人類走上了文明之路,在這方面人類的理性沒有多大用處。”因此在同人類的各種作爲文明動力的感情——“譬如尊嚴、自我犧牲、宗教信仰、愛國主義以及對榮譽的愛”——的對抗中,理性在大多數時候都不是贏家。這也是那些高深莫測的哲學或科學觀念在面對羣體(不管其中的個人有多麼高的智力水平)時,必須使它們低俗化和簡單化的原因。
在這一點上,勒龐是可做喬治·奧威爾的老師的,他不但知道在“政治和語言的墮落”之間有着密切的關係,而且指出“說理與論證戰勝不了一些詞語和套話”,並不全是宣傳者的過錯,因爲這些東西是“和羣體一起隆重上市的”。這些在羣體中產生了廣泛影響的觀念,其威力只同它所喚醒的形象而不是它們的真實含義有關。只有這些避免了分析和批判的觀念,才能在羣體眼裏具有自然甚至是超自然的力量,讓羣體“肅然起敬,俯首而立”,“它們在人們心中喚起宏偉壯麗的幻象,也正是它們含糊不清、使它們有了神祕的一力量。它們是藏在聖壇背後的神靈,信衆只能誠惶誠恐地來到它們面前。”因此,那些詳加分析便會歧義紛呈的觀念——例如民主、平等、自由等等——所以具有神奇的威力,只是因爲它們已經變成了空洞的政治口號——各種極不相同的潛意識中的抱負及其實現的希望,好像全被它們集於一身。
於此,我們也許更容易理解像韋伯和羅素這些曾經有志於參政的大思想家爲何失敗了。在觀念簡單化效應的作用下,凡是抱着懷疑的精神、相信在政治和社會問題上極不易發現“確定性真理”的人,尤其是一個習慣於用推理和討論的方式說明問題的人,在羣體中是沒有地位的;當面對激奮的羣情時,他尤其會生出蒼白無力的感覺,因爲他意識到他要與之作對的,不僅僅是一種錯誤的行爲,還有“多數的力量”,還有貫徹這種行爲時的偏執態度。我們更能理解,所謂專業精英,不管其智力多麼高強,他陳明利害得失的理性努力,面對被空洞的觀念衝昏了頭腦的羣體,反而會感覺自己十分迂腐和無聊。更爲可悲的是,面對羣衆的荒謬與狂熱,明智之士更有可能根本不會做出這樣的努力,而是同羣體~起陷入其中,事後又驚歎於自己連常識都已忘卻的愚蠢。弗洛姆曾從個人在社會共同體中的邊緣化或受其排擠而導致的內心焦慮出發,對這種放棄獨立判斷能力的過程做過分析,他所說的人們情願“逃避自由”的原因,便包括着在這種內心焦慮的壓力下,人們會情不自禁放棄個人立場的傾向,因爲正如勒龐的解釋所表明的,懷疑造成的不明確性,不但不會讓羣衆喜歡,而且有可能使他們生出足以致人死命的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