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權讓位於法權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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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一個典型的成文法國家,從春秋末期李悝制訂第一部系統法典《法經》六篇起,自秦漢以迄明清,歷朝歷代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成文法典,其中尤以承前啓後的《唐律》對後世的影響最大、最爲後人所稱道。
武德元年,李淵廢除了隋煬帝的《大業律》,命裴寂、劉文靜等人依照隋文帝的《開皇律》,修訂了一部新律令,並於武德七年正式頒行,是爲《武德律》。《武德律》雖然對《開皇律》有所損益,但基本上一仍其舊,沒有太大發展。所以李世民即位後,立即着手對《武德律》進行完善。他採納了魏徵“專尚仁義,慎刑卹典”(《貞觀政要》卷五)的建議,依據儒家的仁政思想,進一步加強“德主刑輔”的立法原則,於貞觀元年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重新修訂法律,積十年之功,成一代之典,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正式頒行了一部嚴密而完備的法典——《貞觀律》。
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李治命長孫無忌領銜,以《貞觀律》爲藍本,修訂並頒佈了《永徽律》。稍後,鑑於當時中央和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李治又下令對《永徽律》逐條逐句進行統一而詳細的解釋。這些內容稱爲“律疏”,附於律文之下,於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頒行天下,律疏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部法典當時稱爲《永徽律疏》,後世稱之爲《唐律疏議》,簡稱《唐律》。
《永徽律疏》是唐高宗秉承李世民遺訓,在貞觀立法原則的指導下,按照《貞觀律》的基本精神修訂的。直至唐玄宗時,人們仍然認爲《貞觀律》與《永徽律疏》是“至今並行”的。由此可見,《唐律》實際上是定型於貞觀時期,而完善於永徽年間。
《貞觀律》和《永徽律疏》的制訂和頒行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們確立了中國古代刑法的規範,並且影響遍及朝鮮、日本、越南等亞洲各國,乃至在世界法律體系中也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成爲獨樹一幟的一大法系。
自唐以降,五代、宋、元、明、清各朝莫不奉《唐律疏議》爲圭臬,雖代有損益,但終不敢越出其規範之外。元代律學家柳贇說:“所謂十二篇雲者,裁正於唐,而長孫無忌等十九人承詔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範甚詳,節目甚簡,雖總歸之唐可也。蓋姬周而下,文物儀章,莫備於唐!”(《唐律疏議?序》)
清代律學家吉同鈞也說:“論者謂《唐律疏議》集漢魏六朝之大成,而爲宋元明清之矩矱,誠確論也!”(《律學館大清律例講義?自序》)
由此可見,定型於貞觀時期、完善於永徽年間的《唐律疏議》,在後世法學家的眼中確實是歷史上最重要的成文法典。
在古代中國,法律其實一直處於一個比較尷尬的地位。因爲它並不是至高無上的。在它頭上還有一個最高權威——皇帝。
也就是說,在古代中國,皇權絕對高於法權。法律之所以被皇帝制訂出來,並不是用來約束皇帝本人的,而是爲了更有效地對付臣子和老百姓。正所謂:“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管子?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