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死刑慎重,就是對生命尊重 (第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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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純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似乎有理由認爲——7世紀的中國唐朝在“人權領域”顯然要比18世紀的英國先進得多。
當然,毋庸諱言,無論貞觀時代的法治精神多麼具有超越時代的先進性,當時的中國畢竟仍然是君主專制的社會;無論唐太宗李世民是一個如何尊重法律、慎用死刑的皇帝,他都難免有獨斷專行、枉法濫殺的時候。
貞觀五年發生的“張蘊古事件”就說明了這一點。
張蘊古,河內相州(今河南安陽市)人,曾任幽州記室,武德九年十二月因呈上一道“文義甚美,可爲規誡”的奏疏《大寶箴》,博得李世民的賞識,被擢升爲大理寺丞。
然而,就是這麼一個由皇帝一手提拔的人,也難免在皇帝的一時盛怒之下被錯殺。
事情緣於一個叫張好德的人,此人因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妄爲妖言”,被有關部門逮捕下獄。張蘊古上奏爲他辯護,說他癲癇病的症狀十分明顯,胡言亂語在所難免,根據法律應該判處無罪。李世民覺得有道理,就同意了他的請求。張蘊古隨即前去探監,將皇帝準備赦免的消息透露給了張好德,並且頗爲忘形地在獄中陪張好德下棋。以張蘊古的身份,這麼做顯然已經觸犯了法律,而且是執法犯法。侍御史權萬紀立刻發出彈劾,聲稱張好德的哥哥張厚德曾在張蘊古的家鄉相州擔任刺史,與張蘊古有過交情,所以張蘊古替張好德辯護顯然並不是在秉公執法,而是在徇私包庇。
李世民大怒,未及調查便下令將張蘊古斬於長安東市。
張蘊古被殺不久,李世民經過一番冷靜的反省之後,深感後悔。他對房玄齡等人說:“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鉅細,鹹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爲法官,與囚博戲,漏泄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