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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第五十講 事物的異同</strong>
有許多事物,粗看起來,這個和那個似乎沒有什麼分別;但實在是有分別的。爲免除混淆起見,就有加以說明的必要。所以,事物的異同也是說明文所說明的一種對象。
譬如,鯨住在水裏,形態和魚類相仿,似乎也是魚類,但實際上鯨並不是魚類。要使人家知道鯨爲什麼不是魚類,就得把鯨和魚類的不同之點說個明白。又如,理信19和迷信同是一個信,似乎沒有什麼分別;但實際上二者根本不同。要使人家知道二者爲什麼根本不同,就得把理信和迷信的來源解釋清楚。如果寫成文章,前一篇是《鯨和魚類》,後一篇是《理信和迷信》。這兩篇都是說明文。
凡是說明事物的異同的說明文必然是幾篇說明文的綜合。譬如,在“鯨和魚類”這個題目之下就包含着兩篇說明文:鯨是怎樣的和魚類是怎樣的。綜合的方式當然不止一個。先說明鯨是怎樣的,再說明魚類是怎樣的,是一個方式;說了關於鯨和魚類的某一個項目,再說關於鯨和魚類的另一個項目,這樣夾雜地說明,又是一個方式。無論用哪個方式,所說的項目必須雙方兼顧;如說了鯨的血液是怎樣的,就得說魚類的血液是怎樣的,這才能夠使人知道二者的不同。如果在鯨的方面說了血液是怎樣的,在魚的方面卻說骨頭是怎樣的,這就無從對比,不能夠使人知道二者的不同了。從此更可以知道這類說明文並不是把幾篇不相應的說明文貿然綜合在一起,而是幾篇格式相同、項目一致的說明文的綜合。
這類說明文需要捉住那些必須說明的項目;沒有遺漏,也沒有多餘,是最合理想的手筆。如果對於所要說明的那些事物理解得十分透切,所謂異同既已瞭然於胸中,那麼捉住那些必須說明的項目實在也不是難事。這又要說到平時的修養和鍛鍊上去了。執筆作文不過是把所理解的發表出來,而增進理解決不能夠在執筆的當兒臨時抱佛腳。這不但這類說明文如此,所有說明文原是同樣的。
<strong>第五十一講 事物間的關係</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