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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人家的《八旗大憲章》就進步了,《八旗大憲章》那可是“五族共治”,蒙八旗、清八旗、儒八旗、印八旗、回八旗都可以派出數量相等的代表參加八旗大議會。雖然蒙古人那邊又加上了科爾沁八旗這個“票倉”,也沒有錫克八旗,而且印度教徒的代表權和他們的人數不對等……但是印度畢竟是被征服的土地,而且印度教徒自己也不認爲各種賤民可以和高貴的婆羅門擁有相等的權利。所以印度教徒的代表權問題也就不是問題了。
另外,《權利法案》依舊保護了英國君主的世襲,國會只是禁止了羅馬公教徒成爲國王和王后(也可能是女王和配王),但並沒有實現議會選王。
而大蒙古的《八旗大憲章》卻破天荒的規定了由209名八旗議會代表一人一票進行選汗、選帝的制度……所以在現場旁觀這次選舉的西洋各國的使臣們看來,這套“八旗選汗、選帝”制實在是太先進了,比早先神聖羅馬帝國的選帝侯制好多了。
選帝侯制只有少量的選侯可以去投票,代表性不足。而且那幾個選侯實力都很大,容易搞分裂打內戰,一場三十年戰爭下來,神聖羅馬帝國元氣大傷,最後便宜了奧斯曼帝國和法蘭西王國,現在神羅都變成法蘭克了。
而路易在打贏了大南方戰爭後,馬上就加強法蘭克的王權,在維也納頒佈敕令,宣佈廢止法蘭克選王制,要在德意志的領土上搞朕即國家!
至於波蘭——立陶宛聯合王國的選王制就更比不了了,因爲波蘭貴族私心太重,太喜歡選外國人來當王……選着選着,國王變成了路易大帝,然後國家就沒了,選王制也沒了!
而大蒙古的選帝、選汗制看着好像比神羅選帝侯和波蘭選王都要好。
首先,大蒙古的八旗大議會不能選外國人,候選人必須是愛新覺羅家族的“大阿哥”(就是合法婚生阿哥),而且還是“帝”、“汗”所出的阿哥優先,然後纔是旗主王爺家的阿哥。
其次,大蒙古八旗大議會的代表很多,蒙八旗、清八旗、儒八旗、科爾沁蒙古八旗(包括準噶爾殘餘)、印八旗、回八旗,總共六個八旗加一起就是四十八個旗,每個旗都有一個旗主王爺(大部分都是愛新覺羅)和下面的三大都統都可以親自或指派代表參加八旗大議會的會議。另外,大蒙古佛教噶爾丹派的四大寺也可以各自派出四個代表,加上噶爾丹派的大佛爺,總共就是209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