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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誠又仔細看着兩份合約,雖然他說不出哪裏不對勁,但越看越有問題。謹慎起見,葉誠說道:“其他地方我還沒想好,林叔,要不我拿回去再考慮一下?”
林春明又苦口婆心的勸了一番,但葉誠就是死活不肯籤合同。他想起劉經理交代的任務,無奈之下只好拿出第三份合約,說道:“小葉,經紀約和唱片約先不提。你那三首歌我覺得很好,不如賣給公司吧。”
葉誠掃了一眼那份歌曲版權轉讓合同,疑惑地問道:“這三首歌不是我自己唱?”
林春明只得解釋道:“小葉,你現在還是一個新人,公司必須花一定的時間來包裝推廣,現在還不是發歌的最好時機。而且公司也不會讓你喫虧,現在市面上一首歌的詞曲加起來也就賣三四千塊,公司準備花兩萬的高價收購你那三首歌。”
“然後再拿給別的歌手唱?”葉誠心中隱隱有些憤怒。
不是憤怒他的歌賣給別人唱,這種事很正常,好多創作型歌手在紅起來之前,都有給別人寫歌的經歷。葉誠憤怒的是林春明不把三份合同一起拿出來,如果他頭腦發熱簽下前兩份合同,那麼最後這一份賣歌的合同他不籤也得籤。
你想拒絕?
你想反抗?
哼哼,看看前兩份合約,五年之內未經允許不得與第三方合作,不聽話直接雪藏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