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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完那個公訴人就開始找茬了,跟律師說也有可能是一號證人想讓自己的妹妹睡的舒服一些,這並不能作爲證據。然後律師冷笑一聲,問他,那如果是你女兒,你願意讓她在大庭廣衆脫的只剩一條內褲?
這一句話就給那公訴人給憋回去了,半天沒吭聲,律師也沒搭理他,跟審判長說證據也已經呈上法庭了。在案發現場搜出來的那把刀,上面同時發現了我的委託人,以及被害人兩個人的指紋。如果真的像公訴人所說的,我的委託人帶着刀進去刺傷了被害人,那爲什麼刀柄上會沾着很多被害人的指紋?所以我認爲,這把刀就是屬於被害人的,甚至被害人對我的委託人做出了一些傷害的動作,譬如劃傷了他的脖子,我的委託人無奈之下把刀搶了過來,做出了正當防衛的動作,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審判長點頭,然後問公訴人,你對辯護人的看法有沒有什麼異議?公訴人說有,我想請問被告的辯護律師,你憑什麼認定是被害人先傷害的被告?而不是被告持刀想要傷害被害人,所以被害人做出了搶奪的動作,因而沾染上指紋的?
律師就說因爲被害人的手並沒有被劃傷,而且如果是他做出了搶奪的動作,那爲什麼刀刃上沒有指紋?如果當時的情景真像你說的那樣,我的委託人手應該是一直是握着刀柄的,就算是沒碰到刀刃,也不應該在刀柄上留下指紋,這根本說不過去。
眼見着倆人就要吵起來,審判長又喊了聲肅靜,然後他問王雅清有沒有其它需要陳述的,王雅清說沒有。他又問公訴人和律師,有沒有什麼要問的?他倆也說沒有。
然後律師就說了,我有證人能夠證明,我的當事人之所以去找韓笑笑,絕對不是所謂的因爲分手懷恨在心,只是單純的想要把韓笑笑救出來,請審判長讓證人出庭。審判長就喊了聲傳四號證人出庭,然後那個四號證人就出場了,這個人是孫銘。
其實這也在我情理之中,畢竟孫銘是第一個看見韓笑笑被人拉走的,可以說這件事情全程他都參與了,找他肯定是沒錯。我是絕對信任孫銘的,他腦袋轉得快,這件事情對他來說不是什麼難事兒,審判長叫他陳述的時候,他還看了我一眼,給了我一個放心的眼神。
緊接着孫銘就說了,週五晚上他跟幾個朋友打算出去喫飯,恰巧見到了韓笑笑。因爲知道我跟韓笑笑談過戀愛,就多注意了她一下。等走到外面的時候,他就看見校門口聚集了包括劉默在內的幾個校外青年,纏着韓笑笑說了些什麼,韓笑笑臉上的表情很不情願,但還是被他們給拉走了。